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立法管理随着运输市场发展逐步调整。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指导下,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起,陆续制定了一系列危险货物管理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大致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五十年代初期到八十年代中期,属于初级管理阶段。这一时期危险货物需求和品种相对较少,相当部分由铁路运输完成。交通部虽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和发展规划,但尚未针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制定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也基本空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处于较低层次的管理状态。
第二阶段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到2000年,属于规范阶段。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推进,危险货物需求增长较快,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出现一些问题。1987年,国务院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先后制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及《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法规和技术标准。随后,水运、公安、铁道、民航、化工等部门也陆续发布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阶段从2000年至今,属于管理调整阶段。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各行业对危险化学品的需求增加,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颁布的部分法规和技术标准已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加入WTO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按承诺逐步对外开放。为适应形势变化,2002年政府修订发布《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交通部修订发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并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替代旧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也更新版本,取消旧标准中的危险货物品名编号方法,统一采用联合国编号。
针对当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和管理中的问题,一方面需提升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素质,政府职能部门也应提高管理水平,采用现代管理手段,保障经济发展对运输量的需求;另一方面,需结合国外经验,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保障机制,形成规范运作、安全运输的市场秩序。